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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城区严格责任追究力促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

近日,婺城区纪委、监察局、农林局联合出台《婺城区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并以此为抓手,扎实推进村级财务管理责任追究工作,促进了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推动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界定范围、细分责任。明确对村级主要负责人、财会人员、集体资产管理人员及乡镇(街道)有关人员的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实施责任追究,并根据相关规定及当前村级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责任追究的范围进行了界定,主要包括未按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未按规定执行村级公务“零招待”制度、未按规定借入资金或擅自出借资金及提供经济担保等十五种情形。同时,严格区分并明确村级主要负责人、村级财会人员、乡镇有关人员等五类不同责任主体在村级财务管理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做到责任细化、责任到人,确保了责任追究的有效实施。

二、规范程序、分级负责。对经查实的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严格依照“四步法”程序实施责任追究,即调查人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呈报分管领导审核→集体研究决定→制发责任追究文件,促进了责任追究工作的规范有序。同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对实施责任追究的权限作出了规定,即村级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由乡镇(街道)负责实施,乡镇(街道)农经员的责任追究由区农林局和所在乡镇(街道)联合实施,乡镇(街道)其他人员的责任追究按干部管理权限实施,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明确形式、注重结果。明确对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实施责任追究主要通过责令改正和通报批评两种方式进行,并按照宽严相济要求,对有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等三类情形的人员予以加重处理,而对主动、及时纠正错误,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予以减轻或免除责任追究。同时,把责任追究与个人业绩评定、年终福利奖金相挂钩,受到通报批评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并扣除当年度考核奖金,增强了责任追究的“刚性”和效果。


(2008-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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